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条被判无效
中国新闻网·2026-01-15 09:15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案件涉及当事人钱某从银行套取贷款16万元后转借给佟某 双方约定佟某需支付利息作为“辛苦费” [2] - 佟某初期按约还款 后期消极还款直至失联 钱某为维护个人征信自行垫资偿还银行贷款 甚至通过小额贷款平台周转 [2][3]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相关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 驳回钱某关于月利率0.17%利息的诉讼请求 [1][3][4]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逻辑 - 法院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实质是为不具备资质的当事人提供信用“过桥” 规避金融监管 [3] - 该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 扰乱了正常信贷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 - 钱某配合佟某套取银行贷款存在过错 其对自身资金占用损失负有责任 故法院不支持其约定的利息诉求 [3] 案件揭示的金融与法律风险 - 钱某的行为违反了与银行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 使得信贷资金进入非约定流转渠道 [4] - 此类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并嵌套多层法律风险 出借人不仅可能无法获得约定利息 还需自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1][4] - 作为银行贷款的借款人 逾期还款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 并可能面临银行的催收与诉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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