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公告: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人民日报·2026-01-15 09:1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1] -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政策适用条件 -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1] -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1] 政策执行与监管 - 符合条件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及其他所需材料,经审核后办理退税 [1]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至税务部门 [1] - 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