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新华社·2026-01-15 12:46

政策发布与目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旨在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 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2] -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4] -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8] 监管职责与主体 -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4]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核心责任主体 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5] - 同一慈善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 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 [5] 信息公开平台与要求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 [5] - 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 必须与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6] - 受托人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5]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与时限 - 设立慈善信托后 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6][24] - 受托人需在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委托人及监察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财产范围种类、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等设立详情 [6] - 慈善信托发生备案信息变更 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变更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备案日期等信息 受托人需在收到变更备案回执后30日内公开新增委托人、新信托财产规模、新受益人范围或新监察人等变更事由 [7][12] - 慈善信托终止时 民政部门需在收到受托人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终止事项 受托人需在报告后30日内公开终止事由及事务处理清算报告 [7][8] - 受托人需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报告期限为向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 [8] 重大事项与关联交易披露 - 慈善信托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后30日内 受托人需在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9] - 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慈善信托文件中规定 [9]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需及时向社会公开 [10] 受益人告知与内部管理 - 受托人需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11] - 受托人应当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14] 监管公开与社会监督 - 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慈善信托的检查评估结果以及对受托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 鼓励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与曝光 [16] 豁免条款与罚则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5] - 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将由备案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处罚 信托公司违规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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