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目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1] - 制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2] 监管职责与主体 -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公开慈善信托信息并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 - 受托人必须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广告推广代替法定义务[4] 信息公开平台与一致性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4] - 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必须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5] 设立与备案信息公开 - 民政部门需在完成慈善信托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5] - 受托人需在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委托人及监察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等设立情况[6] -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还需公开在信托登记机构取得的信托登记编码[6] 变更、重新备案与终止信息公开 - 慈善信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变更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变更备案日期等信息[7] - 受托人需在收到变更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新增委托人、新增信托财产规模、变更受益人范围、增加或变更监察人等变更事由[8]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时,民政部门需在完成重新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新的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及新的受托人信息[9] - 慈善信托终止时,民政部门需在收到受托人报告之日起20日内公开备案编号、信托名称及终止日期[11] - 受托人需在向民政部门报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公开终止事由及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12] 定期与重大事项报告 - 受托人应每年至少一次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在30日内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13] - 慈善信托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后30日内,受托人需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14]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15] 受益人告知与内部管理 - 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16] - 受托人应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务[18] 监督、投诉与处罚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20] - 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和曝光[20] - 民政部门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就信息公开事项对受托人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21] - 受托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备案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处罚;信托公司违反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22] 信息豁免与解释权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19] -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其姓名或名称时,该信息不得公开[12] -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25] 生效时间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6]
两部门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
中国新闻网·2026-01-15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