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6-01-16 11:03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全链条监管,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1] - 政策出台背景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增长29%和28.2%,动力电池即将迎来规模化退役[1] - 据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做好回收利用工作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1] - 该《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2月印发的《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1] 管理思路与核心机制 - 管理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思路[2] - 全渠道管理: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源头,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电池流向失控[2] - 全链条管理: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主体的责任义务[2] - 全生命周期信息溯源: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制度,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流向监测[2][4] - 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明确了实施主体[2] 责任主体与回收要求 - 动力电池企业对其生产或进口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并公布信息,不得拒收相关方移交的废旧电池[10]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装车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区域设立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并公布信息,需告知用户电池报废回收程序,不得拒收相关方移交的废旧电池[10][11] - 鼓励回收服务网点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国家标准建设[11] - 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需对废旧电池回收责任作出妥善安排[11][12] 综合利用与流向管控 -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必须依法办理投资核准/备案、完成环评、建设环保安全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13]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的废旧电池,应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综合利用[13]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废旧电池,应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相关企业的回收服务网点[13]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规禁止的领域[15] - 报废新能源汽车若动力电池缺失,应认定为车辆缺失[15] 信息溯源与报送义务 - 国家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4] - 动力电池需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进行唯一编码并粘贴清晰、耐久、不易更换的标识[6][7]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8]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按规定公开维修技术信息[9] - 各类企业(如整车厂、电池厂、维修企业、换电企业、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如15日、20日、30日、40日内)向信息平台报送电池编码、生产、销售、更换、回收、出入库等全流程信息[16][17][18] - 企业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查询的拆解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相应电池[18] 监督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询问当事人等[19][20]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0] -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例如:未履行回收责任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21];将电池交由不合规方处理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23];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24] 1. 综合利用企业若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已列入公告的将被撤销[25] -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 定义与施行安排 - 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定义[26][27] -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8] - 施行前已取得产品准入或认证且仍在产销的车辆,需在施行后6个月内补充报送电池拆卸及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28] - 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关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服务网点建设、梯次利用的四份旧文件同时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