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央视网·2026-01-16 16:30

文章核心观点 - 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制定与监管框架 - 政策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政策并统筹协调全国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2] - 国家支持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 [3] - 从事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要求,防止再次污染 [3] 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管理 - 动力电池生产或进口企业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 [4] - 动力电池企业必须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4] - 电池编码必须唯一、准确,标识必须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5]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冒用电池编码及标识 [6] - 动力电池企业需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等提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6] - 国家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6]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按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7]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体系 - 动力电池企业对其生产或进口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且不得拒收应由其回收的废旧电池 [7]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装车销售的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区域设立与销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及回收程序信息,在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告知用户,且不得拒收应由其回收的废旧电池 [7]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8] - 鼓励企业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网点 [8] - 企业分立、合并时,由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回收责任;企业终止前需对废旧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8][9]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 -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必须依法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完成环评、建设配套环保安全设施、取得排污许可或办理排污登记 [10]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综合利用 [11]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由责任企业的回收服务网点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车辆将被认定为车辆缺失 [12][13]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13] - 企业在研发、生产、检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电池,其综合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 [13] 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与溯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 - 各类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多项信息,包括:电池技术信息(准入后6个月内)、车辆及电池编码信息(配发合格证或通关后20日内)、销售信息(上牌后40日内)、废旧电池出/入库信息(出库后15日内或接收后30日内等)、换电信息(每月15日前)、维修更换信息(更换后15日或40日内)、回收网点信息(设立变更后30日内)等 [14] - 出库、入库信息需包括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 [15] - 企业需检查电池编码完好性,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6] -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但仅限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电池 [16] - 信息平台数据处理活动需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规定 [16]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进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17]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18] - 设计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19] - 未按规定编码粘贴标识、恶意损毁伪造冒用编码标识、未提供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不执行数字身份证制度、未履行回收责任的,由工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19][20] - 未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综合利用活动未办投资核准备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综合利用活动未完成环评、未建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等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0] - 将废旧电池交由规定外组织或个人回收利用的,对相关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 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1] - 将废旧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等禁止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22] - 拒不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将技术信息用于规定外用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22] - 综合利用企业受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公告的依法撤销 [23] -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 附则与过渡安排 - 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定义 [24] -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按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25] -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产品准入或认证且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在施行后6个月内补充报送电池拆卸及必要拆解技术信息 [25] -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5] -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此前发布的四项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5]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