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3][4] 针对公租房建设与运营实体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若为配套建设,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要求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2]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针对捐赠行为的税收激励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针对租赁环节的税收减免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管理 [2]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文件留存备查 [2]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京报·2026-01-16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