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华网·2026-01-16 18:54
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于1月16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免征印花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 免征契税与土地增值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免征房产税与增值税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1]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