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1] 政策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不包含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以委托贷款形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和外债转贷款 [1] 账户管理规则 - 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来源,且能与单笔出口或信用证一一对应的贸易背景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2] - 除上述情况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借款人需凭贷款合同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资金 [2] - 一笔贷款可开立多个账户存放,多笔贷款也可共用一个账户存放 [2] - 贷款人为银行时,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账户;贷款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账户 [2] 账户收支范围 -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 [1][2] - 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1][3] 贷款资金结汇使用 -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具有货物或服务出口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允许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3] - 银行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3] 贷款资金使用与偿还 - 除另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可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则上不得以透支外汇账户方式发放 [4] - 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4] - 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4] 特定业务规定 - 经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以外币计价结算 [4] - 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4] -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5] - 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5] 数据报送与监督管理 - 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5] 政策生效与旧规废止 - 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6] - 通知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等五项旧规同时废止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
智通财经网·2026-01-16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