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人民日报·2026-01-19 06:0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2]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及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配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2]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2] - 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2] - 企事业单位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3]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