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晋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5] - 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明知设备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且供应商C公司已违约,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C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货款526万余元,并擅自修改合同付款条件以掩饰违规行为 [5][9] - 截至案发,相关设备未发货,已支付货款未能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5][9] - 2025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分析 - 争议焦点在于晋某擅自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 分析认为,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区管委会副主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11][12] - 晋某在明知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付款并修改合同,主观上为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1][12] - 其行为直接导致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13] - 同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该涉嫌犯罪行为也应给予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13]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 - B区管委会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总计98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460万元系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支付,第二笔526万余元系晋某违规擅自支付 [14] - 认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时,需严格界定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仅计算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损失 [15][16] - 经查,首笔460万元支付属晋某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而第二笔526万余元支付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26万余元 [16] - 案发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的526万余元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6][17] -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某的犯罪数额526万余元远超此标准 [17] 量刑情节考量 - 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8][19] - 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18][19] - 晋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归案后第一时间认罪认罚 [19] -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 [19]
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21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