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3]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及行业费用标准,形成科学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1][3] - 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3]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科学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3]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要求信息化项目供应商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额外收费 [4]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评审委员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1)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2)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3)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5]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5] - 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内对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 -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判断报价合理性 [6]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为评审委员会获取相关市场信息提供便利,审查的启动原因、意见及结果需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并归档 [7] - 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压实其责任,若发现未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8]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8]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8] - 如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将依法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 - 各部门、各地区需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8]
财政部: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智通财经网·2026-01-21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