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核心内容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旨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 [1] - 《办法》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并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 [1] 网络信息分类与具体表现 - 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带有性暗示、性挑逗;存在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煽动歧视、对立;引发极端情绪;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传播不良网络用语;宣扬不良生活方式;宣扬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诱导盲目追星与非理性“饭圈”行为;诱导非理性消费;教授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等 [3][4] -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宣扬伪科学内容;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 [5] -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不良剧情;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的产品与服务;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通过恶搞未成年人或打造争议人设博取关注;借未成年人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利;以不良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测试;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等 [5] -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个人信息的内容;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 [5] 平台与内容生产者责任 - 网站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应当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1] -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5] -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在信息展示前于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5]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涵盖文本、音频、图片、视频及虚拟场景等多种形式 [5][6] 平台运营与算法管理要求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6] -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6]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7]
网信办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央视网·2026-01-23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