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况与立法背景 - 山东省出台全国首部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属于填补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空白的创制性立法 [1][2] - 条例采用“小快灵”形式,共25条不分章节,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 - 立法背景是山东海上牧场基础较好,已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但存在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整体效益和产业发展 [2] 核心定义与发展原则 - 条例对“海上牧场”进行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 [2] - 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 [2] 建设运营与产业规范 - 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 [3] - 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3] - 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以实现科学发展 [3] 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要求 - 要求经营者建立人员登离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3] - 规定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 [3] 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 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3] -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 -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 [3] - 加强海上牧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气象保障水平 [3] 政府落实与协同机制 - 省农业农村厅表示将紧扣条例核心要求聚焦关键环节抓落实,并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以凝聚监管合力 [3]
山东出台全国首部海上牧场地方性法规
大众日报·2026-01-26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