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在杭州宣判
环球网资讯·2026-01-27 14:17

AI幻觉侵权案核心判决 - 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原告针对AI生成错误信息(AI幻觉)及虚假赔偿承诺的诉讼请求,认定AI的“承诺”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并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 [1][2] 法律定性:AI“承诺”与责任归属 - 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被界定为“服务”而非“产品”,相关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框架 - 服务提供者需履行三层动态注意义务:严格审查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以显著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如检索增强生成)提高内容准确性 [6] -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进行功能局限提醒,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原告主张的损害为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如错失报考机会、额外核实成本),而非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受侵害 [5] -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有效证据,且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不成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