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侵权案宣判
人民日报·2026-01-27 17: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3] 法院对AI“承诺”法律效力的认定 -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构成人工智能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 [5] - 理由包括: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服务提供者无通过AI传达意思表示的行为、社会观念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承诺产生合理信赖、无证据表明服务提供者愿受AI生成内容约束 [5] - 因此,该“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5] AI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 [6] -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 - 主要考量包括: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质检标准、生成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缺乏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6] 对AI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审查 - 原告主张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纯粹经济利益被侵害,法院认为需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来判定行为的不法性 [7] - 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服务提供者的三层注意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并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准确性 [8] - 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8] - 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介入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9] -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