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明确的处分措施,体现了对享乐奢靡和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紧盯不放、从严查处的坚决态度 [1][2] 纪律条例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2] - 该条例自2003年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内容逐步完善,2015年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吸收进来,2018年增加了“提供”情形,2023年调整为第一百零一条但内容未作修改,持续释放从严信号 [3] 违纪行为构成 - 违纪行为包括“接受”和“提供”两种形式,例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活动安排,或下级为上级提供此类安排 [4] - 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需要根据职权关系、业务关联、当地社会习惯等客观情况进行实质性综合判断,而不以当事人主观意愿为依据 [4][5] - 违纪行为需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才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轻重需综合考量活动安排的次数、金额、当地经济水平、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转入私人会所、内部食堂等隐形变异行为 [7] - 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被动参加或主动纠正的行为,可根据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分 [8] 特定情形与适用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接受其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因其已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故不适用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但仍可能根据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定性处理 [6] - 当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多个条款时,例如同时涉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公款消费,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11][12] - 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活动安排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纪和受贿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与其他规定的区别 - 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党员 vs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不同(仅需“可能”影响 vs 实际权钱交易)、行为标的物不同(活动安排等财产性利益 vs 包括货币、物品在内的财物) [9][10] - 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公款消费规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禁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者强调禁止“挥霍浪费公共财物” [12]
明纪释法丨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28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