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对AI生成内容的性质、服务提供者责任边界及侵权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阐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1] 案件背景与事实 - 2025年3月,用户梁某注册并使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 [2] - 2025年6月29日,该应用在回答某高校报考信息时生成了关于某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并在用户纠正后仍坚持错误信息,同时生成“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的承诺 [2] - 梁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认为其受到误导和侵害 [2] - 某科技公司辩称,对话内容由AI模型生成不构成意思表示,公司已尽注意义务且无过错,原告未产生实际损失 [2] 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 - 法院认定,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 [3] -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某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 [4] -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 - 主要考量包括: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质检标准、生成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缺乏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4] 服务提供者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侵权行为认定:原告主张的侵害是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的纯粹经济利益受损,需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而非仅依据权益被侵害 [5] - 过错认定: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 [6] - 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6] -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6] -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 [6] - 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 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难以认定损害存在 [7] - 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认为案涉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地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7] 案件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 - 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7]
AI“幻觉”误导他人是否构成侵权?全国首例纠纷案宣判
经济观察网·2026-01-28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