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索赔”“知假买假”,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人民日报·2026-01-30 08:18

行业监管与司法实践 - 最高法、最高检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规范以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行为,警示并指引市场[1] - 职业索赔行为被指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途径,不当利用“退一赔十”等制度,甚至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损害生产经营者权益并扰乱市场秩序[1] 典型违法行为认定 - 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如蟑螂)并以此要挟商家免单和赔偿,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2] - 行为人苏某在2023年3月至4月期间,以此方式在多家餐馆5次索赔,其中4次成功索要钱款共计1663元[2] - 苏某曾于2024年1月因类似行为被行政拘留,后继续作案,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部分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 “知假买假”索赔的司法支持边界 - 对于经营者销售明知过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价款并获得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最低一千元)[3] - 法院明确,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3] - 在石某案例中,其以28元购买过期麻油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尽管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3] - 法院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此类索赔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防止权利滥用,并利用其提供的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4] 新型网络诈骗犯罪 - 通过伪造买家信息、快递单及商品质量问题(如食品胀袋、漏气)的视频照片,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商家退款,被认定为诈骗罪[5] - 黄某等人自2023年6月至8月,以此方式骗取安徽某食品公司退款共计9万余元[5] - 办案机关在案件中加强释法说理,督促退赃以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并协同打击违法索赔及其衍生问题,以加强网络治理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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