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深圳商报·2026-01-30 19:59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核心要点 -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进行了修改,以明确和规范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则 [1] 战略投资者类型与定义扩大 - 明确将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纳入可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范围 [1] - 在规则上将此类机构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战略投资者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 明确要求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 [1] - 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1] 资本投资者的具体要求 - 要求资本投资者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应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 [1] - 资本投资者应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者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1] - 资本投资者应能促进上市公司市场资源整合或者增强核心竞争力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2] 监管要求的强化 - 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 [2] - 禁止战略投资者通过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以避免损害制度公信力 [2] 规则表述的完善 -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于上位规则已有明确要求的,简化相关表述 [2] - 旨在进一步提升规则的通俗易懂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