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1] - 政策旨在通过制度性安排,推动调节性电源在顶峰时发电保供、平时为新能源让路,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并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 [1] - 政策出台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对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2] 政策出台背景与动因 - 中国新能源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其随机性和波动性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 [1] - “十四五”时期已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省份探索了气电和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1] - 现行机制面临新问题: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快速下降,容量电价保障力度出现不足;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企业成本约束不足;各地气电与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原则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 [1] 具体机制完善措施 - 各地结合实际提高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可参照煤电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2] - 对近年新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 [2] - 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确定容量电价标准 [2] - 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将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 [2] 对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 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不同技术类型电源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是成熟电力市场的通行做法 [2] - 机制完善后,调节性电源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对冲 [2] - 该政策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更好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2]
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 两部门发文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人民日报·2026-02-01 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