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制定消费贷款催收自律规范
经济网·2026-02-02 10:27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核心要点 - 中国银行业协会于1月30日制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旨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1] 适用范围与催收行为界定 - 《指引》适用范围涵盖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其他类型个人贷款产品可参照执行[2] - 催收行为界定实现全覆盖,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外访催收、司法催收及通过短信平台、企业微信号等开展的其他催收[2] 划定“催收红线”与行为规范 - 明确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各类催收[1][2] - 电话催收时,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当日尝试拨打次数不宜超过6次[2] - 要求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得泄露或滥用债务人信息,获取联系信息需通过合规途径[2] - 针对不同催收方式制定细化规范,例如电话催收需全程录音并核实身份,外访催收需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并全程录音录像[2] - 严禁催收人员出现冒用行政机关名义、恐吓辱骂、虚构债务信息、收取额外费用等八大类违规行为[2] 明确催收的合法性与追索方式 - 明确催收是会员单位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其合法追索方式包括自建团队催收、委托外部机构催收及司法手段催收等,均受法律保护[3] 强化外部催收机构管理 - 明确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外部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需制定严格的准入、退出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4] - 会员单位每年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4] - 考核机制摒弃单一以债务回收率为指标的做法,将催收效果、行为合规、信息安全、投诉管理等纳入综合考核范围[4] - 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停止委托、终止合作等惩戒措施[4] - 对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催收业务,会员单位需将其作为外部催收机构进行穿透式管理,执行统一催收标准[4] 健全内控管理与风险防控 - 推动会员单位从“事后解决”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全流程管理转型[5] - 事前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合理评估客户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授信[5] - 事中强化催收过程监控,约束自催团队及外部机构行为[5] - 事后优化投诉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处理流程,及时回应债务人合理诉求[5] 促进行业共治与技术创新 -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6] - 鼓励会员单位技术创新,通过智能化、系统化、数字化工具开展催收作业,提升催收效率与合规水平[6] - 明确会员单位有义务联合打击以虚假投诉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6] - 鼓励会员单位提升识别应对黑灰产的能力,建立打击交流机制,统一识别监测标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线索[6] 指引出台的意义与预期影响 - 《指引》为金融消费贷款催收行业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追索权利,也切实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有效遏制违规催收、暴力催收等乱象[6] - 随着规定落地执行,催收行业将逐步形成“合规为本、权责清晰、监管有效、行业共治”的发展格局,为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与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保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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