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协原常委王兆民被开除党籍

案件定性 - 王兆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2] -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2] -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2]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1]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发放补贴 [1] - 违背组织原则,为谋求职务晋升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1] - 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1] -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 [1] -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他人减免租金 [1] - 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结果 - 决定给予王兆民开除党籍处分 [2] -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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