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好,单个业主起诉“炒掉”物业?法院:不可以
扬子晚报网·2026-02-02 16:32
核心法律判决 - 单个业主无权单方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由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 约束对象为全体小区业主[1] -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需由小区业主依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1] - 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业主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物业费的反诉请求[1] 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程序 - 根据《民法典》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2] - 表决通过需满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2] -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持续性、动态性特征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单个业主无法排除合同的适用[2] 业主权益的替代救济途径 - 业主发现服务存在瑕疵时 可通过书面、录音等有效方式与物业公司沟通 并注意固定相关证据[2] - 对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业主可向业委会反映 由业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并督促整改[2] - 业主亦可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救济[2] 案件背景与业主诉求 - 业主王某因长期不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1] - 王某反诉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服务未达预期及约定标准 希望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已付费用[1] - 案件凸显了在物业服务纠纷中 个体业主诉求与集体决策机制之间的冲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