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智通财经网·2026-02-02 17:06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的详细规定 该公告旨在延续现行制度与做法 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明确与规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1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可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铁路电子客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按发票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按公式“票面金额÷(1+3%)×3%”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 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按公式“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计算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 需按特定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 必须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 否则不得抵扣 [4]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则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实施重组时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税务规避为主要目的 转让方与接收方均属于一般纳税人 [5] -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其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5]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时的适用规则 - 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具体包括: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 适用软件产品税率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适用货物税率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 适用电力产品税率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 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6][7][8] - 纳税人发生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 比照执行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10] - 纳税人销售服务 若先收款再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 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10]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 若两者均完成 则按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 [10]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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