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旨在服务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与能源强国建设,通过分类施策优化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及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政策,以稳定收益预期、激发投资活力、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并前瞻性布局统一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1][7]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 明确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折合每年每千瓦165元,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以稳定收益预期并引导机组灵活性改造 [1] - 此举旨在有效覆盖煤电固定成本,支撑其作为保障电力安全充裕供应“压舱石”的功能,实现保供应与促转型双重目标 [1] 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 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按照回收气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容量电价标准 [1] - 建立该机制有助于回收固定成本、激发投资活力、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并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 [1]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 对“633号文”出台前开工的存量项目,容量电价继续实行“一厂一价”,确保政策稳定,并将核价权从国家下放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3] - 对新增项目,改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省级容量电价,即“一省一价”,以释放清晰价格信号引导投资优化 [3] - 明确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电站,其容量电价相应折减,以确保新增电站充分发挥系统调节价值 [3] 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 针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其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 [4][5] - 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以确保其在关键时刻发挥顶峰、调节等系统价值 [5] - 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确保满足要求的项目方可获取补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5] - 当前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缺乏稳定收益模式,配套建立容量电价机制的需求较为迫切,且其具备一定规模体量,更易于调度以发挥系统性调节功能 [6]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前瞻布局 - 为激发各类调节电源潜力并保障电力容量安全充裕,《通知》前瞻性布局“三统一”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7] - 统一补偿原则:只对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可靠容量进行补偿 [7] - 统一准入标准: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抽蓄等,只要具备系统所需可靠容量并满足技术标准,均可获得补偿 [7] - 统一补偿水平:锚定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兼顾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实现所有调节性电源同工同酬 [7] - 对于新能源装机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区,应加快建设该机制;对于市场发展较成熟的地区,鼓励探索通过竞争方式形成容量电价 [8]
分类施策 夯实电力安全之基
中国电力报·2026-02-03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