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张某在2013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B县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共计737万余元人民币,并产生犯罪所得孳息11.4万元[6] - 2024年6月,张某与相关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组织审查,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6][15] - 2024年7月1日,张某主动到B县纪委监委交代问题,随后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 - 2025年11月27日,B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10] 特定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 退还贿款的性质:张某在收受陈某某10万元现金半年后,因担心受贿行为暴露而退还,该行为不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10万元仍计入受贿总额[12][13][14] - 对抗组织审查的定性:张某要求行贿人隐瞒不正当经济往来事实、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15] - 受贿所得投资收益的处置:张某将200万元受贿所得用于购买国债,产生的11.4万元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与犯罪所得一并追缴,上缴国库,但该投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16][17][18] 自首情节的认定 - 自动投案要件:张某在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要件,其先前存在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不影响此认定[20] - 如实供述要件:张某在自动投案后,虽未立即全面交代,但在监察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及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件[21] - 量刑考量: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并结合其具有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22]
三堂会审丨受贿数额和自首情节认定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2-04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