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星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文章核心观点 -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星海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完成立案审查调查,并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1][2][3]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违纪违法事实 -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1]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滥发奖金[1] - 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 -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1] - 侵害群众利益,向企业索要费用[1] - 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1] - 侵吞公共财物,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1] - 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案件办理、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1] 违纪违法性质与处理结果 - 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 -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2] - 决定给予刘星海开除党籍处分[2] - 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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