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宿偷拍被追刑责到公厕偷拍行拘,处罚为何存差异
央视网·2026-02-04 17:50
案件核心事实 -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月3日晚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23岁)和刘某(男,26岁) [1] - 犯罪嫌疑人借入住成都一家民宿之机,将自制拍摄装置安装在客房空调管道内,用于偷拍他人隐私 [1] - 经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与民宿经营者不存在利益关联,无共谋行为 [1] - 目前涉案设备及存储内容均已依法扣押固定证据,暂未发现视频外传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1] -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1] 相关法律定性分析 - 本案升级为刑事案件,可能因潜在影响较大,隐藏摄像头被认定为专用器材,且可能因涉及多人隐私和社会影响而达到严重后果标准 [2] - 若定罪,其后果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同时触及其他罪名,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则按较重罪处罚 [2]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证明使用了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门槛较高,若无传播牟利、受害人精神失常或社会恐慌等证据,则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违法行为通常处以拘留五至十天,且无犯罪记录 [3] - 被偷拍者除了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外,还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独立提起民事赔偿 [2] 同类案件比较 - 去年12月,云南香格里拉警方通报一起在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偷拍案件,警方查获一部处于开机状态的偷拍手机,内存有多段偷拍影像 [2] - 该公厕偷拍案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 - 律师解释,公厕偷拍案件通常仅处以行政拘留,主要因为多数情况下未采用窃录设备,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