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号文与1502号文政策协同构建新型电价机制 - 核心观点:114号文与1502号文形成政策协同,共同构建了新型电力系统下稳定电价预期、维护电力资产价值的制度基础,标志着电价形成机制从单一电量价格向“电能量价格+容量价格+服务价格”的多层次结构转变,旨在解决高比例新能源背景下电力价值发现与回收的系统性问题 [2] 电价形成逻辑的完善 - 当前电价重心下行是对电力资产价值变化的应激反应,电力价值正从“电量价值”转向“系统贡献价值”,如提供备用调节能力 [3] - 近零边际成本新能源占比增加导致现货价格在波动中呈下行趋势,这是市场发现电能量即时价值的正常表现,但现货市场无法发现电力系统长期可靠性的价值 [4] - 1502号文作出关键调整:允许省内燃煤发电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随容量电价标准提高而适当放宽,并不得强制签订固定价,可要求一定比例电量价格与现货联动,使中长期合同转变为对冲电能量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 [5] - 114号文通过建立容量电价机制,补齐了容量拼图,与1502号文共同实现了电量与容量价值的分别定价,为经营主体提供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5] 发电侧电费结构与盈利模式变化 - 发电侧盈利模式正从规模驱动转向价值驱动,煤电等常规电源形成“电量+容量”的收入结构,容量电价提供稳定固定成本回收基础,现货市场为灵活响应提供收益空间 [6] - 根据2025年各省市场运行情况测算,绝大多数省份煤电结算价格高于包含容量电费的中长期签约价格,超过一半省份平均正向价差在10元/兆瓦时以上,表明收益来源转向“在合适的时间发电”[6] - 新能源收益呈现“场内竞争、场外保障”特征:场内凭借低变动成本优先出清以实现电量最大化消纳;场外通过机制电价提供稳定收益托底,锁定投资回报底线以降低融资成本和不确定性 [7] 用户侧电费结构变化与国际国内实践 - 用户侧电价结构呈现“一降一升”:上网电价伴随新能源占比提升呈下行趋势,但用于保障系统平衡与安全的各类系统运行费用(如容量电费、机制电价差价、辅助服务费)逐步上升 [7] - 国际实践验证:德国截至2025年10月,电价中发电采购成本占比约40%,系统费用占比28%,2015-2025年间系统费用占比增加7个百分点;美国PJM市场容量成本占批发市场总成本比例从2024年约7%提升至2025年16%以上 [8] - 国内实践相似:2026年1月,青海、新疆、山东等新能源装机大省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表显示当月平均上网电价下降、系统运行费上升,其中吉林、黑龙江容量补偿标准为330元/千瓦·年,用户支付容量电费约8分/千瓦时;河南、山东的机制电费约6分/千瓦时 [8] - 预计未来电能量费用在终端电价中占比将继续下降,系统运行费占比将进一步上涨 [8] 电价结构变化的系统性影响 - 终端电价结构变化引导工商业用户行为从单纯节能转向“主动避峰”,通过负荷管理、需求响应参与系统调节,以降低自身购电成本并减轻系统平衡压力,居民农业用户不受影响 [9] - 容量电费能稳定投资预期,在电量电价竞争加剧背景下为发电资产提供稳定的固定收入锚点,支撑资产账面价值和现金流,避免资产减值和投资收缩,对全社会生产和就业产生积极作用 [9] - 电价结构变化体现了全社会共同为能源转型买单,通过终端电价明确分摊容量电费、机制电价差价等系统运行费,将能源转型的长期成本在全社会公平分摊,核心在于构建制度确定性 [10] 政策体系的最终目标与未来方向 - 政策协同体系下,形成以容量电价锚定固定成本回收、现货价格反映边际成本、中长期合同对冲市场风险的多层次定价机制 [11] - 该机制使电力系统中各类功能得到显性化、规范化体现,为用户侧参与系统调节开辟空间,并实现能源转型社会成本的公平分摊 [11] - 未来随着电力现货市场深化,定价机制将持续迭代,最终目标是在确保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转型的同时,让电价保持在经济合理范围内 [11]
华能集团能源研究院:构建预期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
中国电力报·2026-02-05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