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发布
新华网·2026-02-06 08:37

政策核心内容 - 海南省政府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1] 经营主体与免税店管理 - 办法适用于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 [1] -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对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具体经营规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1] - “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主体需满足独立担责、管理能力强、财务制度健全、采购渠道稳定、信用良好等条件 [1] - 设立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需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并获批 [1] - 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大于百分之五十 [1] 经营规范要求 - 免税店需建立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监管平台推送销售数据 [2] - 商品包装需加贴溯源码,并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方式核验购买人身份 [2] - 免税店需设置防范走私显著提示,并制定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 [2] 市场监督与管控 - 相关部门需加强市场流通环节和互联网平台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等违法行为 [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额度分散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也不得违法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2] - 除办法规定的免税店及经批准开设的各类免税商店外,其他任何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等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的字样 [2] 法律责任 - 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