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筑牢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市场化根基
中国电力报·2026-02-06 09:40

文章核心观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分类完善多种电源的容量电价机制,推动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标志着抽水蓄能行业迈向市场机制驱动发展的新阶段 [1] 价格机制分类与过渡路径 - 将抽水蓄能电站划分为三类,分别设立政府核价、政府核价+有限市场、完全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由政策保障向有效市场的平稳过渡 [2] - 针对633号文出台前开工的存量电站,由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按原办法核定容量电价,经营期满后按弥补必要技改和运维成本原则重新核价,避免经营大幅波动 [2] - 针对633号文出台后开工的增量电站,执行“标杆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双重保障机制,标杆电价弥补平均建设成本,市场收益按主管部门确定比例由电站和用户共享 [2] - 针对《通知》出台后开工的规划电站,可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完全市场收益”的创新机制,电站收益结构将从高比例容量电费转向多元化市场收益 [3] 机制设计特点与影响 - 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可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形成容量电价,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4] - 容量电价机制实现对调节性电源的全面覆盖,使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公平统一,引导技术成本与功能价值竞争 [4] - 提高各省对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的主导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容量电价核定、市场收益分享比例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拥有权限,可因地制宜设置机制 [4] - 明确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根据容量分配比例确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具体执行规则根据项目核准状态分层级明确 [5][6] 行业约束与激励措施 - 要求各省建立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依据,未开展评估的项目不得纳入规划及核准,不得给予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 [7] - 要求加强对各类机组的分类考核,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 [7] - 建立以平均成本为核价基数的“标杆容量电价”体系,以及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固定成本为基础的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激励投资主体控制工程造价和降低运营成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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