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3] - 规定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3] 适用人员范围 - 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4] - 规定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4] - 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 - 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的县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亦适用本规定 [4] -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5]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资金与补贴管理 -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8]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集体“三资”管理 -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违规出借或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9] - 禁止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集体资产,或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9] - 禁止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擅自截留扣缴相关流转收益 [9] - 禁止违法违规办理宅基地事项、强制流转或违法收回村民宅基地、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9] - 禁止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 [9] - 禁止违法违规征占侵占集体土地和森林、草原等资源,或在耕地保护等工作中监督不力 [9]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乡村建设项目管理 -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 [10] - 禁止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规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10] - 禁止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或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承揽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10]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 禁止在农村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危房改造、低保认定、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11][12] - 禁止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或迟滞拨付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12] - 禁止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向各类经营主体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12] - 禁止以辛苦费、好处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或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财物 [12] - 禁止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12]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组织选举与工作作风 -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违反程序、伪造选票、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13] - 禁止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或诬告陷害选举候选人 [13] - 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落实政策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 [14] - 禁止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 [14] - 禁止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福利,或由村级组织等报销个人费用 [14] - 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或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追求低级趣味 [14]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监督与社会秩序 -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不按规定民主理财、伪造变造毁坏财务资料,或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 [15][16] - 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或阻挠干扰案件查处、打击报复监督人员 [16] - 禁止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欺行霸市,或充当“保护伞” [17] - 禁止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17] - 禁止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7] 管理监督机制 - 各级党委需严把农村基层干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重点加强对乡镇“一把手”及村“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18] -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与实施结果公开 [18] -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村需另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 [18] - 村级组织需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及时公开党务、村务、财务,突出强农惠农资金、集体“三资”、项目建设等事项 [19] -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或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三资” [19] -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需按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19] - 县级党委需按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20] - 纪检监察机关需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县级纪委监委可通过提级监督、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力量 [21] -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需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支持村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对重点村可选派干部担任村纪委书记 [21] -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需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严肃处置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成员需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2] - 审计机关需依法对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2] - 村务监督机构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建设、村务决策公开等事项的监督 [2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需依法依章程监督理事会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 [23] - 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需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指导把关,对需公开事项及时提醒 [23] 责任追究与处理 -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规定,将根据情节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4] - 对违反规定的村委会成员,可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终止职务或罢免;对违反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罢免或解聘 [25] -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25] - 领导干部在促进廉洁履职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问责 [25] - 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25] - 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6] - 因违反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需按规定予以纠正 [26] -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委会成员违反规定受到处理的,可由县级或乡镇党委和政府减发或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27]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后果的,不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需防范和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 [28] - 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农村基层干部,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澄清 [28] -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29] 规定效力与解释 -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27]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新华社·2026-02-06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