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新华社·2026-02-06 20:44

文件发布与修订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 [1] - 该规定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5年5月26日由中共中央进行修订并发布 [3] 规定制定目的与原则 - 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依据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3] - 核心原则是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监督职责,以严的基调、措施和氛围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3] - 目标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 党组职责与权限 -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4] - 对于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党员,其党纪处分(开除党籍除外)可由基层纪委审查批准或报基层党委审议批准 [4]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4] -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8] -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9] 派驻机构与派出机构职责 - 派驻机构对党组管理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向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支持其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4] - 派驻机构对重点监督对象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然后按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4] -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经派出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5] -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6] - 派出机构负责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并需定期分析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及报告工作情况 [7] 处分决定流程与协调 -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7] - 若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意见不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7] - 对于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需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党组 [7]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备案 -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1个月内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宣布 [10] - 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需审核备案材料并反馈问题 [11] - 派出机构应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12] - 给予需向党中央或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12] 特殊情形处理 -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根据立案审查方(派驻机构或地方纪委)的不同,分别由主管部门党组或地方纪委讨论决定处分,并向对方通报结果 [12] - 若上述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纪委委员,由地方纪委按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若为地方纪委立案审查,需通过相应派驻机构或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 [12] 后续工作要求 - 党组应结合处分事项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并强化纪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12] - 派出机构需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反馈评查结果并督促整改 [13] 适用范围与执行 -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14]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并会同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14] -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结合实际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 [14] -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15]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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