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智通财经网·2026-02-06 21:20

政策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5]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1][5]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2][5][6] 监管范围与对象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9]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9]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3][9]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10] 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2][10]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挖矿”整治负总责,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2][10]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10] 跨境业务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20]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6][2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12][2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服务,需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22] 工作机制与执法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7]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7]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7][23]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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