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防范相关投机炒作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1][2]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兑换、交易、定价、代币发行融资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3]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的定义,即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3] - 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4]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处置,中国证监会牵头RWA相关风险防范处置,并与网信、公检法等部门形成合力[5] - 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5][6] - 加强风险监测,要求各部门完善监测技术,加强数据共享与研判,地方建立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机制[7]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8] - 中介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及RWA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市场准入与经营活动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9]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9]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项目,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9] 打击非法活动与跨境业务监管 - 严厉打击虚拟货币及RWA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10]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需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10]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开展[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纳入境内合规风控体系,相关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3] 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 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14] - 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14] - 明确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服务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5] -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15]
八部门发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观察者网·2026-02-06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