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三年超过时效不给报销?法院厘清争议对企业提出警示
新京报·2026-02-07 13:3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员工赵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报销款16032.29元 [3] - 法院明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并非简单的费用产生时间,而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认定公司长期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垫付款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 本案为劳动者维权厘清了关键时间线,并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警示 [1] 案件背景与争议 - 员工赵某于2014年入职某建筑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因工作垫付油费、修车费、快递费等共计16032.29元,并按规定填写了有项目经理签字的费用报销审批单,但款项迟迟未报销 [1] - 2024年5月29日,赵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1] -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求,但以报销款“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支持,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1] 公司方抗辩与法院审理要点 - 公司辩称赵某主张的报销款发生在2021年至2022年,至2024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公司无须支付 [2] -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项目经理陈述报销款未能支付是因项目款项未收回、资金紧张导致搁置,并非拒绝报销,且公司曾向员工解释“如果正常收到项目款肯定把员工垫付的钱先解决” [2] - 法院指出,直至赵某2024年5月离职,公司并未明确拒绝其报销请求,双方就“何时能报销”处于持续协商或等待状态,因此不能简单以费用产生时间作为仲裁时效起算点 [2] - 法院结合赵某已提交有领导签字的报销单复印件及财务人员核实确有报销材料留存等情况,认定赵某已履行报销手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