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风险:严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人民网·2026-02-08 14:29

政策核心与监管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通知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虚拟货币业务禁令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2]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虚拟货币挖矿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3]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3] RWA代币化境内禁令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境内主体境外RWA业务监管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6] - 对于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6]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