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细则守护老人养老“钱袋子” 养老机构收取押金和会员费须由银行第三方存管
四川日报·2026-02-09 08:2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四川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退费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与诈骗风险,守护老年人养老资金 [1][2] - 该政策针对少数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不履行合同、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甚至非法集资等问题 [2] - 《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 [1] 预收费类型界定 -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界定为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押金(为老年人应急需要、偿还欠费、赔偿损失等作担保)、会员费(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用于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享受优惠) [2] 养老服务费与押金收取规定 - 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3] - 若采取预收费方式,机构需在接待大厅、网站、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信息,并向民政部门报送 [3] - 提前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3] - 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1][3] 会员费收取的严格限制 - 尚未建成、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条件、公办、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1][3] - 允许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9个条件,包括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征信良好、登记备案后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等 [4] 资金使用与监管要求 - 押金仅可用于退费、应急医疗、抵扣欠费等用途 [4] - 会员费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借贷 [4] - 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必须实行银行第三方存管,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留存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 [4] - 存管银行需对账户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测并向监管部门预警 [4] 营销行为与合同规范禁令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公平退费限制 [1][4] - 不得以还本付息、低价入住等营销手段诱导交费 [1][4] - 不得推销金融、保健产品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1][4] - 服务协议中需约定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4] 退费机制 -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并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 [5] - 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并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养老机构应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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