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风险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禁止性政策
长江商报·2026-02-09 09:55

政策核心与历史沿革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明确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1] - 政策延续了2017年、2021年以来的监管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 - 本次通知延续2021年文件框架,明确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并健全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与风险处置要求[3] 监管范围与定义明确 - 通知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明确规定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仅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经批准的业务除外[4] - 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1] 跨境业务与风险防控 - 通知加强防范境外风险“倒灌”,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5] - 为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为基础的境外RWA代币化业务,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监管指引,要求境内控制基础资产的企业需向证监会备案,并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等法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