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订与立法目的 - 本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第三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发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31] - 立法核心目的是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1] 指导原则与资金保障 - 自然保护区建设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2] - 国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提供支持 [2][3]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3]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3]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专业人才培养,并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3] 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五项条件之一,包括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6]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需由国务院批准,省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 - 设立过程需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6] 分区管控与范围调整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9] -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等 [10][11] -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划定需考虑保护对象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发展需要,原则上不得撤销,调整需按原设立程序批准 [8][13] 规划、监测与生态修复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管理目标、措施等,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14] - 国家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掌握生态系统动态和人为活动干扰,及时评估预警生态风险 [16] - 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应制定科学方案,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 [16] 人为活动管控规定 - 核心保护区内除为保护开展的特定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国家重大项目等外,禁止人为活动 [17] - 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符合规定的活动,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珍稀濒危物种野化繁殖、生态旅游等 [18] - 对自然遗迹类、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8][19]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海警机构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监督检查 [22] - 对损毁、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6]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新华社·2026-02-09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