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智通财经网·2026-02-09 17:31
政策概述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 [1] - 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1] 政策核心条款 - 对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规定执行 [1] - 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1]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 企业操作与合规要求 - 对于符合条件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免税及退关税手续 [2] - “原状退运进境”定义为商品退运时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经过加工改装,但允许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操作 [2] - 退运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 - 企业需提交出口申报清单或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 因滞销退运需提供“自我声明”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2] - 因退货退运需提供退货记录(如电商平台记录)或返货协议等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2] - 企业若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