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新闻网·2026-02-09 22:3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适用商品与监管条件 - 政策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1] - 享受政策的退运商品需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1]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 - 对于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规定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企业相关义务与规定 - 对于符合规定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1] - 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