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2026-02-10 07:2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商品 [1] - 政策适用于在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1] - 享受优惠的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且不含食品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规定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政策覆盖的业务模式 - 政策涉及的四个海关监管代码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1210)、“直购进口”(96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模式 [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该政策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退运成本 [1] - 政策旨在减少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后顾之忧 [1] - 政策旨在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1]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