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2026-02-10 10:0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2]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2] 政策适用条件 - 适用商品需通过特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申报出口,包括1210、9610、9710、9810 [2] - 这些代码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2] - 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 [2] - 适用商品范围不含食品 [2]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 对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政策准予退还 [2] - 对于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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