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聚焦于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纪律规定 核心在于界定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区分其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并强调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警惕和治理[1] 纪律条例沿革与修订 - 2003年《条例》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将受处分[2] - 2015年修订时 将行为表述修改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并新增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处理规定[2] - 2018年修订时 在收受财物类型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 - 2023年最新修订调整为第九十七条 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2] 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 行为要件:须有收受财物的行为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3] - 行为方式:收受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形式 例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也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3] - 违规性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4]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与职权相关联 可能影响公正履职 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禁止 送礼方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4]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 因不再具有公职身份 不适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款 其违规收礼可参照指导性案例 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5]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收受同事、朋友等所送财物 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往来 即使与公务无关也违反廉洁纪律[5] - 责任要件:主观须为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礼尚往来仍收受 判断故意需依据客观行为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7] - 情节与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党纪处分 情节考量因素包括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造成影响及认错态度等[6] 特定情形与行为区分 - 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礼的处理:需区分党员干部是否知情及是否谋利[8] - 党员干部知情近亲属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未谋利则构成违规受礼 若谋利且知情未退还 则可能具有受贿故意[8] - 党员干部不知情 但长期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8]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其近亲属收受对方财物 即使党员干部不知情 也可能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8] -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本质[9] - 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9] - 存在谋利且收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未达标则构成受贿违法行为[9]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长期收受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后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的超额财物(一万元以上)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9]
纪法讲堂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2-11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