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经济观察网·2026-02-11 17: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 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11日修订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新《办法》包含四大亮点,旨在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提出新要求 [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 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 - 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的义务 [1]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 按照提级管理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1]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1] - 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1] 召回等级与启动时限 - 综合多方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 [2] - 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旨在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2] 惩戒力度 - 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 [2] - 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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