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破解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难题,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夯实了公用事业反垄断领域执法与合规的制度根基 [1] 《指南》的突出制度亮点 - 坚持民生导向,确立“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并提出“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思路,清晰发出“自然垄断不等于可以滥用支配地位”的监管信号 [2] - 细化认定标准,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全面细化,形成“行为表现+认定标准+举证规则”的清单化指引,例如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常见形式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 [3] - 前瞻新型垄断监管,规定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垄断形态纳入监管范围 [4] - 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建立“惩戒+激励+协同”的框架,包括明确宽大制度适用、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 [4] 《指南》对反垄断执法难点的破解 - 破解自然垄断与竞争边界模糊的认定难点,通过“环节区分+效果导向”的双重框架,明确相关市场界定需结合物理网络覆盖范围、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并细化认定“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 [6] - 破解地域壁垒长期存在的实践难点,专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交易,以及禁止对异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等行为 [7] - 破解政企权责边界不清的监管错位难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政策文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并规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8] - 破解垄断行为复杂隐蔽的调查取证难点,通过细化行为认定表现形式为执法提供操作方案,例如明确“口头约定、召开会议”也可能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方式”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9] 《指南》对行业发展的推动 - 破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大市场,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精准规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覆盖,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10] - 强化企业合规,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双向耦合,形成“合规受益、违法受惩”的导向,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型 [10] - 降低社会成本,惠及广大民生,全面规制垄断行为将有效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用能、用水等基础成本 [10] - 优化产业生态,激发竞争活力,通过打破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推动公用事业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1]
夯实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合规制度根基
中国经济网·2026-02-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