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基本原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保护其合法权益 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 - 合作社应遵循五项核心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 - 合作社应依法在党组织引领下开展活动 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业务范围与管理架构 - 合作社可依法开展多种业务 包括农资购买使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开发、农业机械作业与生产托管、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4] -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推行标准化生产 [4] - 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最低五十一人 [11] -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法定代表人 可设理事会 可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 - 三个以上的合作社可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联合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23][25] 成员资格与出资方式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可成为成员 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8] - 合作社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可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超过二十人的 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9] - 成员可用货币出资 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 年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9]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 合作社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14] - 成员账户需记载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以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15] -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19] - 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不得转让 [18] -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 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分配给成员 应优先划转至当地其他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21] 政府扶持与促进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法律援助和金融、科技、人才等措施扶持合作社发展 [4] - 合作社可作为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 [26] -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抵押质押物评估机制 结合法人授信与成员授信 加大涉农金融产品创新 为合作社融资提供支持 [26] -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27] - 合作社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8] - 鼓励合作社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拓宽营销渠道 扶持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29] - 支持合作社与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合作 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创业 [28] 规范运营与监督管理 - 合作社应实行社务公开 公布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财政补助和捐赠财产情况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22] - 合作社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2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合作社登记信息按季度通报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0] - 合作社应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未按规定报送或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 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1] -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将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记录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1] - 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 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陕西日报·2026-02-12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