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原主席王莉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核心事件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原主席王莉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2] 违纪违法事实 - 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背离“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1]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 [1] - 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1] -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1] - 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1] - 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结果 -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莉霞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 - 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 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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